2023年10月23日11时许,千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接投诉举报称某某幼儿园有消防大队执法人员授课,并高价售卖灭火器材,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出动,同时联动县城关派出所共赴现场。11时15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与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到达举报场地附近时,见一辆带有警灯的车辆从千阳县东大街水桥巷向南行驶,据知情人士告知,违法人员吴某刚从千阳县城关镇城内村村委会离开,准备前往下一个站点,对县城商户进行消防检查并趁机兜售消防产品。大队执法人员与派出所民警立即对违法行为人吴某进行追捕并将其抓获,随后,城关派出所民警依法对其进行询问,于12时10分许将违法嫌疑人吴某带回县城关派出所。
当日下午,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将违法行为人同伙张某带回城关派出所进行询问。经询问得知,2023年10月23日8时许至1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在吴某的指派下,在县城进行逐户检查并召集商户进行统一培训。违法行为人张某吴某身着藏蓝色制式外套,肩章、袖标上印“防火”字样的服装,于8时到千阳县城关镇城内村村委会,以消防安全培训为由借用村委会二楼会议室。后张某沿城关镇东大街,冒充国家执法工作人员逐户对沿街商铺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并通知各商户人员10点在城关镇城内村村委会开会。会议期间,违法行为人张某以239元,明显高于市场售价的价格向参会37人推荐其公司销售的“3L新型绿色环保水基型灭火器”,当场共计27人认购,拟于1个工作日由公司送货员叶某配送至各店铺并收款。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未有实际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行为人吴某处以行政拘留9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对行为人张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于2023年10月24日开始执行。
